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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是全国工商联直属的水产行业会员组织。
    第二条 本会遵照《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和国家政府有关水产行业的法规开展活动,接受全国工商联的领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团结水产业同行,促进行业内和行业间的联系;促进与香港特区和台湾、澳门地区及世界各国的业务往来与经济交流;为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水产业健康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
   (一)增强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爱国、敬业、守法、诚信、贡献”,规范行业行为,促进公平竞争;
   (二)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的科技管理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联合与合作。
   (三)组织会员参加或举办各类型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组织会员出国考察或商务洽谈,开拓国际市场。
   (四)促进与香港特区以及台湾、澳门地区和国外行业组织之间的联系。
   (五)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协助调解会员出现的经济纠纷。
   (六)承办全国工商联委托的有关事项及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七)教育会员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水产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本会的法人由每届会长担任,法人资格到任期结束自动终止。
第六条 本会的会长候选人从常务副会长中产生。
 
 
第二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全国工商联成员中从事水产行业的企业、团体和企业家。并吸收香港特区及台湾、澳门地区和海外侨胞中从事水产行业的人士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申请入会者需由会员介绍或主动申请。
    第九条 会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经营作风,并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第十条 愿为商会作贡献的各类专业人才、社会知名人士,经会长会议通过,可特邀为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商会工作,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权对商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对会务活动、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并完成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三)向本会提供各地市场信息。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缴纳会费办法经会长会议通过后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五)、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缴纳会费细则
    1、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为年度缴纳会费时间。
    2、会费金额,每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为1000元,理事会费为2000元,常务理事会会费为5000元,副会长缴纳会费为3万元,会长为10万元,应一次缴清。
    3、连续2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商会予以除名。
    4、热忱欢迎会员和相关人士对商会给予赞助,数额不限。对赞助者发给赞助证书,并记入商会史册。
5、本细则由商会会长会议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三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订与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理事会。
   (三)听取和审查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届任期三年。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 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由常设机构秘书处审定,并报会长会议通过。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并报全国工商联批准。本会决定设常务副会长或执行会长,由副会长中推选产生,报全国工商联批准;设秘书长,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议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聘任。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会长、副会长可在届中调整。副秘书长报全国工商联备案。
    第十八条 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组成会长会议,秘书长列席,研究决定有关会务等事项。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总结上一年工作,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包括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荣誉职务,并聘请与水产行业有关的人士担任顾问。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任期一般为3年,会长原则上不连任;副会长任期一般连续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会长或执行会长任期一般为1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全国工商联报批准。会长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0岁。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通过自筹、自理、社会团体与个人的资助、捐赠和会员缴纳的会费以及通过举办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等办法解决。
    第二十三条 经费收支情况,每一财政年度向理事会报告一次,并向全国工商联备案一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水产业商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全国工商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